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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*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
2020-07-24浏览量:3829作者:admin

中国共产*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
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*的全面领导,弘扬“支部建在连上”光荣传统,落实*要管*、全面从严治*要求,全面提升*支部组织力,强化*支部*治功能,充分发挥*支部战斗堡垒作用,巩固*长期执*的组织基础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和有关*内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*支部是*的基础组织,是*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,是*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是*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,担负直接教育*员、管理*员、监督*员和组织群众、宣传群众、凝聚群众、服务群众的职责。

第三条 *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*章,加强思想理论武装,坚定理想信念,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。

(二)坚持把*的*治建设摆在首位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四个服从”,旗帜鲜明讲*治,坚决维护*总***的核心、全*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**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。

(三)坚持践行*的宗旨和群众路线,组织引领*员、群众听*话、跟*走,成为*员、群众的主心骨。

(四)坚持民主集中制,发扬*内民主,尊重*员主体地位,严肃*的纪律,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,增强生机活力。

(五)坚持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,确保*的路线方针*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。

第二章组织设置

第四条 *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、区域为主,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。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社区、社会组织、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(中)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,凡是有正式*员3人以上的,都应当成立*支部。

*支部*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。

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*支部设置形式,使*的组织和*的工作全覆盖。

规模较大、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,专业市场、商业街区、商务楼宇等,符合条件的,应当成立*支部。

正式*员不足3人的单位,应当按照地域相邻、行业相近、规模适当、便于管理的原则,成立联合*支部。联合*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。

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、工作项目等,符合条件的,应当成立*支部。

流动*员较多,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,应当由流出地*组织商流入地*组织,依托园区、商会、行业协会、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*员*支部。

第六条 *支部的成立,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,所在乡镇(街道)或者单位基层*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,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。

基层*委审批同意后,基层单位召开*员大会选举产生*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*支部*、副*。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*委报上级*委组织部门备案。

根据工作需要,上级*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*支部的决定。

第七条 对因*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、区域等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*支部,上级*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。

*支部的调整和撤销,一般由*支部报所在乡镇(街道)或者单位基层*委批准,也可以由所在乡镇(街道)或者单位基层*委直接作出决定,并报上级*委组织部门备案。

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,*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,经上级*组织批准,可以成立临时*支部。

临时*支部主要组织*员开展*治学习,教育、管理、监督*员,对入*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,一般不发展*员、处分处置*员,不收缴*费,不选举*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。

临时*支部*、副*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*组织指定。

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,临时*支部自然撤销。

第三章基本任务

第九条 *支部的基本任务是:

(一)宣传和贯彻落实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,宣传和执行**、上级*组织及本*支部的决议。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,充分发挥*员先锋模范作用,团结组织群众,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。

(二)组织*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推进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,学习*的路线方针*策和决议,学习*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、法律和业务知识。做好思想*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。

(三)对*员进行教育、管理、监督和服务,突出*治教育,提高*员素质,坚定理想信念,增强*性,严格*的组织生活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维护和执行*的纪律,监督*员切实履行义务,保障*员的权利不受侵犯。加强和改进流动*员管理。关怀帮扶生活困难*员和老*员。做好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*员。

(四)密切联系群众,向群众宣传*的*策,经常了解群众对*员、*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,了解群众诉求,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,做好群众的思想*治工作,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。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,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

(五)对要求入*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,做好经常性的发展*员工作,把*治标准放在首位,严格程序、严肃纪律,发展*治品质纯洁的*员。发现、培养和推荐*员、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。

(六)监督*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严格遵守国家的财*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,不得侵占国家、集体和群众的利益。

(七)实事求是对*的建设、*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,及时向上级*组织报告重要情况。教育*员、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,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。

(八)按照规定,向*员、群众通报*的工作情况,公开*内有关事务。

第十条 不同领域*支部结合实际,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:

(一)村*支部,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,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,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,走共同富裕道路,领导村级治理,建设和谐美丽乡村。贫困村*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,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。

(二)社区*支部,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,围绕巩固*在城市执*基础、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,领导基层社会治理,组织整合辖区资源,服务社区群众、维护和谐稳定、建设美好家园。

(三)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*支部,保证监督*和国家方针*策的贯彻执行,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,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,服务改革发展、凝聚职工群众、建设企业文化,创造一流业绩。

(四)高校中的*支部,保证监督*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,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,加强思想*治引领,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。

(五)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*支部,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团结凝聚职工群众,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,建设企业先进文化,促进企业健康发展。

(六)社会组织中的*支部,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、诚信从业,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*治认同,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、提供公共服务、承担社会责任。

(七)事业单位中的*支部,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,参与重要决策,服务人才成长,促进事业发展。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*支部,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。

(八)各级*和国家机关中的*支部,围绕服务中心、建设队伍开展工作,发挥对*员的教育、管理、监督作用,协助本部门行*负责人完成任务、改进工作。

(九)流动*员*支部,组织流动*员开展*治学习,过好组织生活,进行民主评议,引导*员履行*员义务,行使*员权利,充分发挥作用。对组织关系不在本*支部的流动*员民主评议等情况,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*支部。

(十)离退休干部职工*支部,宣传执行*的路线方针*策,根据*员实际情况,组织参加学习,开展*的组织生活,听取意见建议,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。

第四章工作机制

第十一条 *支部*员大会是*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,由全体*员参加,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。

*支部*员大会的职权是:听取和审查*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按照规定开展*支部选举工作,推荐出席上级*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,选举出席上级*代表大会的代表;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*员和预备*员转正、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*员资格;讨论决定对*员的表彰表扬、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;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村、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,必须经过*支部*员大会讨论。

*支部*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,应当经过充分讨论。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*员到会方可进行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*员的半数为通过。

第十二条 *支部委员会是*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。

*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,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,对*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、作出决定等。*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。重要事项提交*员大会决定前,一般应当经*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。

第十三条 *员人数较多或者*员工作地、居住地比较分散的*支部,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,应当划分若干*小组,并设立*小组组长。*小组组长由*支部指定,也可以由所在*小组*员推荐产生。

*小组主要落实*支部工作要求,完成*支部安排的任务。

*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,组织*员参加*治学习、谈心谈话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。

第十四条 *支部*员大会、*支部委员会会议由*支部*召集并主持。*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副*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。*小组会由*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。

第五章组织生活

第十五条 *支部应当严格执行*的组织生活制度,经常、认真、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增强*内*治生活的*治性、时代性、原则性、战斗性。

*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*支部或者*小组组织生活。

第十六条 *支部应当组织*员按期参加*员大会、*小组会和上*课,定期召开*支部委员会会议。

“三会一课”应当突出*治学习和教育,突出*性锻炼,以“两学一做”为主要内容,结合*员思想和工作实际,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,做到形式多样、氛围庄重。

*课应当针对*员思想和工作实际,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,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,增强吸引力感染力。*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*员讲*课,*委(*组)*每年至少讲1次*课。

*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*日,组织*员集中学习、过组织生活、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。主题*日开展前,*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;开展后,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。

对经*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*员,所在单位*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*支部或者*小组,参加组织生活。

第十七条 *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,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,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组织生活会一般以*支部*员大会、*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*小组会形式召开。

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,会前认真学习,谈心谈话,听取意见;会上查摆问题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明确整改方向;会后制定整改措施,逐一整改落实。

第十八条 *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*员,组织*员对照合格*员标准、对照入*誓词,联系个人实际进行*性分析。

*支部召开*员大会,按照个人自评、*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的程序,组织*员进行评议。*员人数较多的*支部,个人自评和*员互评可以在*小组范围内进行。*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*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*员日常表现情况,提出评定意见。

民主评议*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。

第十九条 *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。*支部委员之间、*支部委员和*员之间、*员和*员之间,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。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、交流思想、交换意见、帮助提高。

*支部应当注重分析*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。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、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*员,*支部*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;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*员,*支部*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*治工作。

第六章*支部委员会建设

第二十条 有正式*员7人以上的*支部,应当设立*支部委员会。*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,一般不超过7人。

*支部委员会设*和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纪检委员等,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*。

正式*员不足7人的*支部,设1名*,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*。

第二十一条 村、社区*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,其他基层单位*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。

*支部委员会由*支部*员大会选举产生,*支部*、副*一般由*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,不设委员会的*支部*、副*由*支部*员大会选举产生。选出的*支部委员,报上级*组织备案;*支部*、副*,报上级*组织批准。*支部*、副*、委员出现空缺,应当及时进行补选。确有必要时,上级*组织可以指派*支部*或者副*。

建立健全*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。根据*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,上级*组织对任期届满的*支部,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,提醒做好换届准备。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,应当认真审核、从严把关,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二条 *支部*主持*支部全面工作,督促*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、发挥作用,抓好*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,向*支部委员会、*员大会和上级*组织报告工作。

*支部副*协助*支部*开展工作。*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 *支部*应当具备良好*治素质,热爱*的工作,具有一定的*策理论水平、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,敢于担当、乐于奉献,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在*员、群众中有较高威信,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*龄。

第二十四条 上级*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,突出*治标准,按照组织程序,采取多种方式,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*员担任*支部*。

村、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、复员退伍军人、经商务工人员、乡村教师、乡村医生、社会工作者、大学生村官、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*支部*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,上级*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*支部*。根据工作需要,上级*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、社区担任*支部第一*,指导、帮助*支部*开展工作,主要承担建强*支部、推动中心工作、为民办事服务、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。符合条件的村、社区*支部*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主任。

机关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,*支部*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,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。根据工作需要,上级*组织可以选派*员干部担任专职*支部*。

非公有制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,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*支部*,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*支部*。没有合适人选的,可以由上级*组织选派*支部*。

加强*支部*后备队伍建设,注意发现优秀*员作为*支部*后备人才培养,建立村、社区等领域*支部*后备人才库。

第二十五条 上级*组织应当经常对*支部*、副*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。

*支部*培训纳入*员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,对新任*支部*应当进行任职培训。*组织部组织开展*支部*示范培训,地方、行业、系统一般根据*组织隶属关系,分层分类开展*支部*全员轮训。*支部*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*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。注意统筹安排,防止频繁参训,确保*支部*做好日常工作。

对*支部*、副*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*的基本理论、基本*策、基本知识及*务工作基本要求,*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*规*纪等内容。注重发挥优秀*支部*传帮带作用。

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、社区*支部*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,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。

培养树立*支部*先进典型,对优秀*支部*给予表彰表扬。

第二十七条 *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*组织和*员、群众监督,加强互相监督。

*支部*每年应当向上级*组织和*支部*员大会述职,接受评议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、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。

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*支部工作机制。对不适宜担任*支部*、副*和委员职务的,上级*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。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、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,上级*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。

第七章领导和保障

第二十九条 各级*委(*组)应当把*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,定期研究讨论、加强领导指导,切实履行主体责任。县级*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*支部建设工作。

各级*委(*组)*应当带头建立*支部工作联系点,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,发现和解决问题,总结推广经验。

第三十条 *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*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,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,扩大先进*支部增量,提升中间*支部水平,整顿后进*支部。加强*支部标准化、规范化建设。基层*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,加强对*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。

各级*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*支部了解掌握*员干部日常表现,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*支部的意见。

村、社区*支部*纳入县级*委组织部备案管理。

第三十一条 村、社区*支部工作纳入县级*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。

第三十二条 抓*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*委*抓基层*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,作为评判其履行管*治**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。对抓*支部建设不力、各项工作不落实的,上级*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。对*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,*员、群众反映强烈的,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。

第三十三条 各级*组织应当为*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,给予经费保障。增强村、社区*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,落实村、社区*支部*报酬待遇,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。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*支部工作经费支持。加强村、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*组织活动场所建设,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,充分发挥办公议事、开展*的活动、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。

县级以上*委管理的*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*支部,重点支持贫困村*支部、困难国有企业*支部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*支部、流动*员*支部、离退休干部职工*支部等开展*的活动。

第八章附则

第三十四条 村、社区*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,按照本条例执行。

第三十五条 *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,制定相关规定。

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*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*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按照本条例执行 。